•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淀粉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警示函
  • 2025-08-20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淀粉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警示函

日期:2025-08-20 来源: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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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淀粉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促进相关产业、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警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2)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保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铝的残留量≤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含铝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严格原辅料采购管理

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认真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来源明、标识清晰的食品原辅料、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不采购、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标签标识不规范、“三无”等淀粉制品。质量安全可靠可控,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合法。

四、严格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全县淀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要持续保持厂区环境整洁卫生、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全程严控、设备设施维护及时、出厂检验严格把关、记录资料真实齐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全县淀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食品名称应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配料表标示的各种配料应按照加工粉条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明;食品添加剂应明确标示通用名称或具体名称;非纯马铃薯淀粉生产的粉条,商品名称不得标示“纯马铃薯粉条”“纯手工马铃薯粉条”等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生产企业(含小作坊)加工企业,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

五、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自本警示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警示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全县淀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要安全生产、合法生产、良心生产,把诚信守法奉为经营理念,将质量安全作为发展信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坚决防范、遏制、打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455-5312315。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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