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7-28 15:03:09

兰西县天逸物资经销处等95户企业:

经查明,兰西县天逸物资经销处等95户企业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在兰西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公告,告知你单位我局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冯伟、刘天宇

联系电话:0455-5375637、18846531588

联系地址: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308室

附件: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95家)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95家)

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