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行复决〔2026〕62号
申请人:赵丙运,男,汉族,1977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5XXXXXX30034,住址:黑龙江兰西县远大镇丰收村富家窝棚屯,联系电话:15545558XX8。
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
地址:兰西县远大镇新发村东赵虎岗屯
法定代表人:刘维维职务:镇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32325001864951N
第三人:孙傲然,汉族,200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XXXXXX070082,户籍地址是黑龙江省兰西县远大乡丰收村富家窝堡屯。
申请人赵丙运对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7日向第三人孙傲然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312222024228号)不服,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并未作出答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2026年6月16日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赵丙运的意见,2026年6月26日在中国兰西网站上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2026年6月29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兰政复〔2026〕62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赵丙运、于2026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远大镇人民政府送达,2026年8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其于2024年5月7日向第三人孙傲然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31222202422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兰西县远大镇丰收村富家窝棚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身份证、户口本为证,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案涉宅基地位于远大镇丰收村富家窝棚屯,四至界限为东至刘立军、西至张玉芬、南至巷道、北至巷道,面积350平方米。该宅基地系申请人通过申请丰收村村委会批准合法取得,自2013年起由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并建造房屋居住使用至今,该事实有兰西县远大镇丰收村村委会、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且兰西县龙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由申请人在案涉宅基地打了抗早水井。
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未实地核查、未核实宅基地实际权利状态、未审查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未成年人孙傲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312222024228号),将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错误审批给孙傲然。孙傲然出生日期为2006年8月7日,批准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取得宅基地时未满18周岁,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且被申请人未核实实际使用权人,也未依法审查未成年人登记的法定要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宅基地使用权。
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其撤销违法批准文件、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履行纠错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按贵机关补正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2024年5月17日,孙傲然向兰西县远大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书,经村委会工作人员未加严格审查,在其申请表格盖章签字。然后孙傲然又向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申请批准,镇政府负责人也未严格审查便为其颁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2312222024228号)。
经调查发现,孙傲然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确实未满18周岁,因其出生于2006年8月7日,其申办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之后在2024年7月20日,远大镇丰收村及镇政府又在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符合规划情况审核表盖章和签字。就此可以看出,截止2024年7月20日孙傲然也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应当有法定监护人在场并签字。所以对孙傲然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颁发存在错误,我镇政府依法律程序将给予撤销。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丙运已于2025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EMS1205152044714),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其撤销违法批准文件、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收到《履职申请书》后,未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符合规划情况审核表复印件、证明材料三份、租房合同三份、申请流程图一份、邮件交寄单(收据)、履职申请书、EMS挂号信轨迹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第三人承诺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不动产权及调查表等材料。《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公告》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规定,被申请人远大镇人民政府具有审核批准远大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职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申请人答复意见,申请人赵丙运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EMS1205152044714)向被申请人远大镇人民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兰西县远大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至本案审理期间未作出答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履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远大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