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了新的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为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三、起草过程
一是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是结合兰西县的实际情况,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三是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收范围
兰西县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五、征收主体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社区代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兰西县税务局代收;住宿、餐饮业、娱乐业、洗浴、商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收;露天农贸市场、早市、晚市、集贸市场、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县城区内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停车场、点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收,相关部门配合征缴工作。
六、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实行按户征收,每户超过3人的,最高按3人计费(需提供户籍证明);城区内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需提供相关证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企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80元。
(二)住宿、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从业单位21平方米以下(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00元。
(三)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实际地面积计收,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00元。
(四)露天农贸市场、早市、晚市、集贸市场按使用占地面积计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0.50元/天/平方米。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计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每平方米0.50元。
(五)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吨50.00元计收。
(六)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县城区内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处理费每立方米5.00元,运输费每立方米20.00元。
七、征收使用与监督管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进行征收。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规范管理。
(四)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发改、财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纪委监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