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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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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扶贫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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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加强脱贫攻坚期内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的意见》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项目,是指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用于促进贫困村发展、提高贫困户增收的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发展(以下简称扶贫产业项目)和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市县两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实施、风险抵押、绩效情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五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脱贫攻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相关资料数据、组织申报评审、落实项目计划、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指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县扶贫办统筹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六条围绕年度减贫任务和巩固提升需求,结合脱贫振兴强县和乡村振兴需求,逐级筛选确定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

  第七条项目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方式,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部门论证、县审定的程序和“三公示一公告”。

  第八条涉及“负面清单”项目一律不得入库,扶贫资金一律不得使用列支。“负面清单”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扶贫;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项目等。

  第九条项目库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办统筹,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具体负责,适时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工作,提高入库项目质量。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扶贫项目立项条件:

  (一)项目必须来源于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内没有的项目不得立项;

  (二)项目立项要符合全县巩固提升和脱贫振兴需要,重点支持“两不愁三保障”短板的项目,贫困村“三通三有”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产业培育发展、创业就业等巩固脱贫成果的项目。

  (三)扶贫产业项目,立项前项目申报乡村要确定好意向经营主体,并与意向经营主体签订意向承包经营合同,建立完善好相应风险防范手续。

  第四章项目确定与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脱贫任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与项目库中的项目对接,落实资金。对接后的项目,按照村级申请、乡镇初审、部门审核、政府批复、上报备案的程序,以县政府文件批复下达至乡镇和有关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备。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由扶贫办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按省市要求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将项目可研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备案。扶贫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由县发改局审批备案,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可研报告报发改局直接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根据“事权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扶贫产业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实施,县农业农村局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用地环评手续办理、现场勘查设计、资金评审和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

  (一)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及进度安排、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二)土地审批。扶贫产业项目涉及占用土地的,土地产权须为国有或村集体所有,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三)规划设计。工程类项目须有完整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四)资金评审。县里组成扶贫项目资金评审工作组,对资金预算分三个阶段审核把关。第一阶段,在财政或第三方评审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资金概算初审。第二阶段,财政或第三方评审后、出具正式报告前,对项目预算和招投标控制价审核。第三阶段,项目竣工后,对工程结算价格审核。

  (五)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商财政局采购办,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六)签定合同。履行完成政府采购的项目,依法签订施工或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施工合同要明确工程量、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实施阶段。因外力因素导致施工期延后的,项目实施单位要责成施工方增加施工力量,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内全面竣工。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审批报备后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者合同内容,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管,按照工程质量“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资金运行、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预期效果等环节的监管。对于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监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建设内容或合同内容完成情况;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

  (四)项目公示、施工现场公告标牌情况;

  (五)管护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中标内容和施工图纸,逐项开展自验,发现实际建设内容与中标内容和设计图纸不符的,要立即整改。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县直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严格按照《全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实施细则》执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将项目移交到村,填写项目移交书,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落实相关移交事项。移交后的项目,“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不论是《意见》出台之前建设的,还是之后建设的,项目所在乡村,就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安全运行、日常维护、效益发挥等使用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扶贫产业项目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完善风险抵押手续,确保资产不流失、设施设备不毁损、资产不闲置、扶贫效益有保障。

  第二十三条扶贫产业项目产权移交后,产权所有方要明确村集体、使用人和贫困人口利益,签订三方协议,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扶贫带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扶贫产业项目根据项目使用年限、贫困户需要和当地实际,可采取贫困户入股经营、村集体经营和承包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不论是哪种模式经营,在项目使用年限内,都要确保项目持续永久发挥扶贫作用。

  (一)股份合作经营。项目所在村、经营企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和入股贫困户签订股份合作三方协议,按照股份合作有关规定,明确股份合作内容、期限、三方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共担、利益按股分配的利益联结等。

  (二)村集体经营。村集体经营的项目,村与项目带动的贫

  困户签定利益联结协议,并建立积极稳妥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贫困户的项目收益稳定持续。

  (三)承包经营。

  1.签定承包经营使用合同。承包经营的项目,项目所在村要优先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或发展基础的企业、合作社、能人或大户,信誉良好,经营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收益稳定可持续,能够遵纪守法经营。在双方自愿前提下,项目所在村与项目承包经营使用方签定承包经营使用合同,合同承包期限至少三年。

  2.签定项目带动贫困户利益联结协议。全县统筹平衡的项目,项目分配到哪个村,就由哪个村负责与该项目带动本村的贫困户签定利益联结协议。

  第二十五条扶贫产业项目,统一项目收益标准和收益资金上交时间。

  (一)对纳入全县统筹平衡的养殖项目,按投入扶贫资金总额的7%、其它项目按6%的最低标准统一收取收益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未纳入全县统筹的项目,2018年(含2018年)以后建设的,参照这一标准执行;2017年(含2017年)以前建设的,按项目所在乡村原规定的收益标准或带贫情况实施。

  (二)按照贫困人口脱贫退出算账周期(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上缴收益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前。为保证贫困户项目带动收益和风险防范,当年建设当年未实现投产达效的项目,收益资金提前一年上缴。当年投产达效的项目,收缴的项目收益为当年收益。

  第九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扶贫产业项目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风险防范手续。

  (一)确定意向经营使用主体。防止盲目上项目,避免项目建设完成后一定时间内闲置,项目申报乡村,参照本《意见》第十条第三款,预先确定意向经营主体,签订经营使用意向协议。

  有条件的,可由经营使用方预先拿出一定的资产做为风险抵押;项目建设完成后,签定正式承包合同。

  (二)健全风险抵押手续。凡是使用涉农整合资金或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如土地流转),各乡镇要责成资金使用方拿出不得低于与使用资金相匹配的资产做为抵押;凡是承包经营的,资产使用方至少拿出与一年承包费等值的资产做为抵押。双方签定风险抵押合同,要合法合规,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投入资金和扶贫收益有保障。

  第十章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项目安排、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聚焦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力求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盒”,内容完整、规范。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专人管理。项目档案保管期为永久。

  第二十九条项目归档资料分工程类和采购类两种。

  (一)工程建设类。

  1.申请资料。申请当年实施项目的文件;

  2.批复文件。县政府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等;

  3.公示公告。项目批复后乡村公示公告照片;

  4.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项目预算评估报告等;

  5.招标程序。招标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文件、施工合同、委托(招标)监理合同;

  6.项目实施。开工报告、施工现场公示公告图版(照片)、施工内业档案资料(施工单位)、施工日常监理内业资料(监理公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质量评估验收报告(监理公司)、验收报告(实施单位)、项目竣工资金审核报告;

  7.资产移交。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项目资产移交到村的移交手续(项目移交书);

  8.项目经营。扶贫产业项目的承包经营使用合同;

  9.风险防控。风险防范相关手续(合同、抵押资产有效凭证等);

  10.扶贫效益。项目发挥扶贫效益的相关佐证资料(带动贫困户名单、贫困户收益凭证等)。

  (二)货物采购类。

  1.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公示公告、资产移交、项目经营、风险防控、扶贫效益等七类档案资料内容参照工程类;

  2.货物采购。招标(竞价)委托协议、招标(竞价)文件、投标文件或竞价比对文件(三家或三家以上)、备案文件、货物采购合同书、接收凭证、货物验收报告等。

  第十二章责罚

  第三十条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兰西县涉农整合资金建设产业项目收益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兰政规[2018]9号)与本本《指导意见》不符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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