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切实解决二次供水中存在的设施建设标准低、管理分散、监管不到位及水质二次污染等问题,真正保证居民用水安全,特起草《兰西县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CJ/T316-2009)》、建设部和卫生部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黑龙江省既有小区供水设施改造技术导则》、《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绥化市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1、二次供水定义: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适用范围:
城区规划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的住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造与移交、运行管理等。
3、各相关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工作,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制度。县卫健局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次供水企业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发改局、住建局负责研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标准。市场监督局负责二次供水收费监管。县公安局、住建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企业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遵循事项:
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对单位或开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泵站或增加供水量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新建的建筑物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住建部门要求统一配置标准化二次供水泵房,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非饮用水设施混用。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局、卫健局、财政局、发改局、应急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则交由城市供水部门统一运营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成立独立的二次供水经营部门对二次供水实行专业化管理运营,在二次供水运营维护收费标准出台之前,暂按物业企业原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收取(每户每月送水电费10元),以满足接收的泵站正常运行维护的需要,运营费用不足部分暂由供水部门承担。
5、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遵循事项:
在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泵站,其取水水源为自备井的,坚决关停自备井,统一并入市政供水管网。在公共供水管网内,严禁新建小区使用自备井为居民和商户供水,一旦发现擅自使用自备井,由水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公安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等部门要对已建成和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泵站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水质和卫生条件不合格的泵站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由住建局强行接管并改造运营,确保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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