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2018黑政规( 2018) 11 号文件
第九条 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和弹性出让制度。引导工业企业以租赁或短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矿山企业采矿用地使用年期要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年期一致,实行租赁或出让供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推动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意见》
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减少企业前期投入
1.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2.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工业用地实行租赁,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租金标准,让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