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规〔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局办: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兰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兰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县级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运行管理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分工。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拨付及资金的监管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指导和监管。
卫健部门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区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
电业部门负责提供可靠电源,运营电价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正常供水。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各乡镇级集中供水厂(含千吨万人)确需要维修的,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核实无误后,通过向专业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和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如果出现弃管现象,两天内无法恢复供水的,由乡镇接管负责供水,保证用户有水吃。
第十条 按规定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一般每天累计供水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供水工程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供水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工程运行操作业务培训指导。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保障机制,所需资金需纳入财政预算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筹集。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同时也可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第十六条 水费由乡镇负责足额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先留收费总额2%做为维修基金,再支出水厂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
第十七条 各乡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管护、水费征收。
第四章 设施管护
第十八条 必须定期洗井、洗罐、洗水箱,两到三年定期更换锰砂、活性炭等滤料。要经常观察水质,对于千吨万人的供水厂25天洗一次水罐和水箱。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厂,视水质情况7至10天洗一次水罐和水箱。对于井水直供的供水工程发现水质混浊情况应及时洗井。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止使用水净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确需停止运行使用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要加强井房管理,必须保持井房室内外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井房室内冬季必须取暖,满足设备运行的需要,严禁因冻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迁移或改道的申请方承担。
第五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水源地保护标识牌和界标,安装道路穿越在线监控,负责水源地封闭管理和安全保护,安装保护围栏并负责维修养护,每处水源地都要明确专人负责保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粪便、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严防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工程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部门审查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通知用水户,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务、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凡造成水质污染、工程损坏及饮水不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尽快解决问题,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供水管理者要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六章 水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发改部门指导定价或所在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步制水价,通过水费收缴等措施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三十条 各乡镇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具体管护责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运行管护制度,对于进行集中供水改造而变成应急备用的水源井、井房及设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维护,保持设施状况良好。
第三十二条 对私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私自窃水、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供水承包者管护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水质污染、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相关解读:关于《兰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