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十四五”时期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推广与应用,贯彻落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2〕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1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平稳发展”原则,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市民带来更为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提供服务保障。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因我县出租车现存量已达到饱和状态,因此本方案补贴对象仅限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运营的现有城市巡游出租汽车,主要用于“十四五”时期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以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
三、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资金条件
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资金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为出厂新车,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
(二)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设备(服务监督卡、计价器、空车指示牌、顶灯等),车辆喷涂出租车标识(金色车身、蓝色车顶、经营许可证号、中英文出租标识)等相关规定;
(三)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车辆应取得合法运营手续。
四、一次性购车补贴资金标准
在“十四五”时期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一)城市巡游出租车经营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每台一次性补贴购车款的30%(含充电桩),购车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6万元。奖励资金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一次性发放给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经营者;
(二)城市巡游出租车一个经营周期(8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车补贴资金;
(三)优先对2025年12月31日前,运营时间满8年的报废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给予补贴;
(四)对不满8年未报废到期车辆但已无法使用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更换新能源电动出租车申请,审核批准后按照要求给予申报新能源补贴,不提交申请不享受新能源补贴。
(五)2021-2025年新能源补贴专项资金为2330.15万元,用于电动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和运营补贴,采取按更新先后顺序补贴,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经营者。补贴资金总额发放完毕后不再给予补贴。截止时间2026年3月31日,同时,该补贴方案废止。
(六)未到2026年3月31日,如补贴资金用完,再申请更换新能源车辆经营者,不享受该补贴政策。
(七)截至2026年3月31日,如未发放完资金,由请示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八)该补贴政策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给予补贴的经营者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五、运营综合补贴标准
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综合补贴,每台每年度补贴约5400元(共8年)。其中:运营补贴资金为每台每年度3000元,按实际运营天数计算;充电补贴全年2400元,每月补贴200元,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该补贴在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中拨付。享受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综合补贴车辆,不再享受费改税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行业指导、规划引领、保障权益、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二)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对符合一次性购车补贴条件的新能源车辆,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的更新与运营。
